29 關於地基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4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如基地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且基礎開挖深度為 5 公尺以 內及無地質災害潛勢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代替地下探勘調查
(B)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C)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須考慮建築物之初步基礎設計
(D)淺基礎基腳之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 4 倍基腳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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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9), C(46), D(77), E(0) #317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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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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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地質調查有關的面積都是300的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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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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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64四層以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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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二節 地基調查


第 64 條
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建築基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
一、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二、位於坡地之基地,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基地之穩定性調查。位於坡腳平地之基地,應視需要調查基地地層之不均勻性。
三、位於谷地堆積地形之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之影響。
四、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之基地,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

第 65 條
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分期實施。
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有資料之可用性、地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訂定之;其調查點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決定其調查點數。
二、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二點,當二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查點。
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
同一基地之調查點,至少應有半數且不得少於二處,其調度深度應符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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