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凡須經當事人明示/默示同意適用後,始發生效力者,為任意法任意法在法律條文中存在之功能分為兩種,分別為補充規定與解釋規定:(一) 補充規定:當事人對特定法律關係之內涵缺乏約定時,由法律預設適用準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之不足,但若當事人另有約定即排除補充規定之適用。(二) 解釋規定:當事人對特定法律關係所表達之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由法律預設一定之法律效果,以免產生不確定之法律關係。
法律規定與國家、社會公益並無直接關聯,僅涉及私人利益,其適用與否,可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稱為「任意法」。任意法並非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適用後,始發生效力。
29 關於法律之類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對於一般的人、事、時、地均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