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多少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保險費率?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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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80), C(344), D(61), E(0) #1484467
統計: A(52), B(80), C(344), D(61), E(0) #1484467
詳解 (共 2 筆)
#3668773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
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
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
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
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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