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多少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保險費率?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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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80), C(344), D(61), E(0) #1484467

詳解 (共 2 筆)

#2847764
§10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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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

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

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

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

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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