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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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406), C(2251), D(1356), E(0) #190386

詳解 (共 10 筆)

#169387
拿別的同等價值的東西 给付

比如說 應該要給他車  結果車撞壞了  就給錢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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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25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正確。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解析 :
 一、本題是在考《民法》第226條第一項 ( 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 ) 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但本題之選項中並無「損害賠償」,故應該是在考
「例外」之情形。

三、用實際案例來說明之
比方說 ,小明(債務人)發現自己家冷氣機壞了,與電器行約好7月5日來家中修理,但小明的太太小玲卻在7月3日時就將壞掉的冷氣機換新,致使電器行的人員(債權人)於約定之日到小明家時,發現沒有冷氣機可以修繕(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電器行的人員無法向小明請求修繕費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車馬費交通費(即所謂之替代給付)。

[ 資料來源 :
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4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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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26

~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責任為何?
(A) 免給付義務
 (B) 應為部分之給付。
(C) 應為替代給付。
(D) 應為全部給付。

~解析 :
《民法》
第225條第一項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選 (A)。
《民法》
第225條第一項的後續處理:
註一:若給付不能的情事,也是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所致者,依民法第266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此時,債權人免為對待之給付。
註 二:但是,倘若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的話,民法第267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 付。」此時,債權人仍須為對待之給付。例如,甲擔任乙之家庭教師,為乙補習英文。甲於約定之時日至乙處,乙卻外出未歸。此時則甲不必補課,乙仍應給付報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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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21
民法第226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本題之選項中並無「損害賠償」,故應該再考例外之情況。用實際案例來說,小明(債務人)發現自己家冷氣機壞了,與電器行約好75日 來家中修理,但小明的太太小玲卻在73日 時就將壞掉的冷氣機換新,致使電器行的人員(債權人)於約定之日到小明家時,發現沒有冷氣機可以修繕(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電器行的人員無法向小明請求修繕費,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車馬費或交通費(即所謂之替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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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818
(比較題)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O)
(B)應為部分之給付
(C)應為替代給付
(D)應為全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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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28
~精修 (二) - 比較《民法》第225條 V.S 第226條之不同之處 :
《民法》第225條第一項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之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是指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債務人的原因造成給付不能,那麼債務人只負其原本的給付義務」債權人」不能請求因「債務人給付不能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226條第一項 ( 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 ) 之規定: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則是指如果因債務人」「故意過失」( 可歸責於債務人」 ) 造成「給付不能,那麼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不能」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總之,《民法》第225條與第226條 → 是指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不能」...也就是說,比如你買一只戒子時,已經先給老闆訂金...,老闆 ( 債務人 )在交付你 ( 債權人 ) 戒子之前卻先另賣給他人的話...,那麼該老闆有義務賠償你...但是這是屬於民法條文...所以不具刑事責任...只能賠償...不能判刑。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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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921

7F的案例應用267之(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得請求"對待給付"來解才是.

第二百六十七條(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例:甲報名某乙英文補習班課程,每週二五上課為期三月.某週二甲因私事無法上課,致乙補習班無法對其授課(給付),則乙仍得請求甲當日課程之費用(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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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45

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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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40
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嗯嗯 也就是 無法回復原狀了@@" 賠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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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34

什麼是替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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