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統計: A(420), B(406), C(2251), D(1356), E(0) #190386
詳解 (共 10 筆)
比如說 應該要給他車 結果車撞壞了 就給錢來代替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正確。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解析 : 一、本題是在考《民法》第226條第一項 ( 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 ) 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但本題之選項中並無「損害賠償」,故應該是在考「例外」之情形。
三、用實際案例來說明之→ 比方說 ,小明(債務人)發現自己家冷氣機壞了,與電器行約好7月5日來家中修理,但小明的太太小玲卻在7月3日時就將壞掉的冷氣機換新,致使電器行的人員(債權人)於約定之日到小明家時,發現沒有冷氣機可以修繕(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故電器行的人員無法向小明請求「修繕費」,但仍可向小明要求「車馬費」或「交通費」(即所謂之「替代給付」)。
[ 資料來源 : 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4429 ]
~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 免給付義務。 (B) 應為部分之給付。
(C) 應為替代給付。
(D) 應為全部給付。
~解析 :
《民法》第225條第一項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選 (A)。
《民法》第225條第一項的後續處理:
註一:若給付不能的情事,也是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所致者,依民法第266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此時,債權人免為對待之給付。
註
二:但是,倘若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的話,民法第267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
付。」此時,債權人仍須為對待之給付。例如,甲擔任乙之家庭教師,為乙補習英文。甲於約定之時日至乙處,乙卻外出未歸。此時則甲不必補課,乙仍應給付報
酬。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O)
(B)應為部分之給付
(C)應為替代給付
(D)應為全部給付
*《民法》第225條第一項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之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是指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造成「給付不能」,那麼「債務人」只負其「原本的給付義務」,「債權人」不能請求因「債務人給付不能」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
*《民法》第226條第一項 ( 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 ) 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則是指如果因「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 可歸責於「債務人」 ) 造成「給付不能」,那麼「債權人」就可以請求因「債務人給付不能」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
※總之,《民法》第225條與第226條 → 是指「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不能」...也就是說,比如你買一只戒子時,已經先給老闆訂金...,老闆 ( 債務人 )在交付你 ( 債權人 ) 戒子之前卻先另賣給他人的話...,那麼該老闆有義務賠償你...但是這是屬於民法條文...所以不具刑事責任...只能賠償...不能判刑。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7F的案例應用267之(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得請求"對待給付"來解才是.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例:甲報名某乙英文補習班課程,每週二五上課為期三月.某週二甲因私事無法上課,致乙補習班無法對其授課(給付),則乙仍得請求甲當日課程之費用(對待給付),什麼是替代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