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應為部分之給付
(C)應為替代給付
(D)應為全部給付
統計: A(3962), B(590), C(559), D(252), E(0) #221674
詳解 (共 10 筆)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B)仍應為部分給付(C)仍應為替代給付(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出於: 100關務特考【四等-法學】26-50#5017 答案:C
可歸責債務人,致給付不能,仍應「替代給付」
不可歸責債務人,致給付不能,「免給付」
~精修 (一) :
給付不能、給付不完全及給付遲延均構成債務不履行,試就不動產買賣關係各舉一例說明?
答:
一、 「債務人」有「給付」之「義務」,並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給付不能」指債務人客觀上未能依債為之給付,如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不負損害賠 償責任,若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例如:甲有現住房屋一棟,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乙支付百分之六十價金,雙方約定甲於一 週內搬家後再行交屋。乙再支付剩餘百分之四十價金,不料因甲不慎於交屋前用電走火,引發火災致房屋燒毀,無法交屋。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甲除歸還乙先前支付之價金,乙並得請求甲負責損害賠償。
二、 「給付不完全」指不能完全依債為之給付,如部分給付,另一部分無法給付。若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完全者,債務人得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辦理,若發生前兩項以外之損害,亦可求償。「給付不完全」造成「給付部分不能」,而其他部分之給付對債權人無益者,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例如:建商甲開發新社區銷售預售屋,為增加預售屋價值,承諾於社區興建一座面積三十平方公尺游泳池,乙遂向甲訂購預售屋一間,雙方簽定買賣契約,契約中載明游泳池的面積圖說,後來建商興建時為節省經費,完工後泳池面積竟然僅有十平方公尺 。對契約而言此為「給付不完全」,且屬甲之「故意」行為,甲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 「給付遲延」指債務人未於期限內完成給付。債有規定給付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並為催告,若催告無期限,催告時未給付,應負遲延之責,催告有期限,未於期限內給付者負遲延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不負遲延責任。若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 債權人得請求因「給付遲延」所受之「損害賠償」。 → 例如:甲原有一間店面因經營不善而歇業,並張貼售屋廣告打算脫手賣出,乙看上該店面,遂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由於乙希望盡早重新裝潢開店,契約中約定甲應於簽約後一週內交屋並拆除原先裝潢,但因甲一時疏忽未及時僱工拆除舊裝潢以致延後交屋,造成「給付遲延」,乙得請求「損害賠償」。
[ 資料來源 : tw.myblog.yahoo.com/nature-lee/article?mid=5191 ]
⊙民法第225條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與債權人之代償請求權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例如債權人因為消滅時效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例如甲欠以錢,協商後可由手工家具代替債務,甲找丙製作,但卻因丙的過失以致不能交付,故甲可向丙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此時乙可向甲請求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接收丙提出欲賠給甲的賠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