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統計: A(7009), B(1660), C(408), D(1356), E(0) #221678
詳解 (共 10 筆)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解析 :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 此「債權」→「可」讓與「第三人」。[ 就「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之「性質」。]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債權」,如「雇傭關係」。]
ANS :
一、相關法條 :
⊙民法第294條 ( 債權之讓與性 )
第三人第三人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第三人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543條 ( 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之禁止 )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
⊙民法第484條 ( 勞務之專屬性 )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二、所謂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債權」,如「委任關係」、「雇傭關係」、「使用借貸關係」。
※而就「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之「性質」。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三、依 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客戶的債務人與客戶特別約定,不可以轉讓債權,例如,銀行、信託公司定期存單的背面通常都有約定「本存單不可以轉讓」 的條款,相反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以轉讓,所以,定期存單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可轉讓定期存單則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
※不過,在這裡必須分清楚,雖然定期存單不可以轉讓、不可以設定權利質權,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假扣押查封它的。
四、所謂債權「禁止扣押」者,是指依法律規定「不得扣押執行」之「債權」,例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 :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
※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債權,也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例如,薪水的三分之二不可以扣押,公務員退休金債權及撫卹金債權「不得扣押」。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ANS :
依債權之性質,債務人惟有對於債權成立當時之債權人為給付,
始可符合債務本旨者,如對於第三人為給付,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
如甲為名畫家,乙為金城武,甲認為乙有名氣,才幫他畫,這時找丙(蔡頭)代替乙,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而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喽 !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 (C)效力未定(D)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答案:A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丙知情那就無效了!!
債權(特定人對特定人要求特定行為或給付的權利)
35.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財產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僱用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身分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僱用
一、權利之移轉性分類
(一)專屬權:人身權(包含人格權及身分權)
(二)非專屬權:財產權
但如當事人間有特別信賴關係者,則例外不可移轉,如僱用、委任、寄託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精修 (一) :
「債權讓與」之「限制」:
一、「債權」於「原則上」皆可「讓與」,但以下三種情形例外「不得讓與」: (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二、所謂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債權」,如「委任關係」、「雇傭關係」、「使用借貸關係」。而就「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之「性質」。所謂債權「禁止扣押」者,是指依法律規定「不得扣押執行」之「債權」,例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 :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
什麼是可以讓與的債權及權利呢 ? 這時候,就十分重要。我們必須參考民法第294條的規定,這一條規定「不可以讓與的權利」有三種: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客戶的債務人與客戶特別約定,不可以轉讓債權,例如,銀行、信託公司定期存單的背面通常都有約定「本存單不可以轉讓」 的條款,相反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以轉讓,所以,定期存單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可轉讓定期存單則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不過,在這裡必須分清楚, 雖然定期存單不可以轉讓、不可以設定權利質權,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假扣押查封它的。
三、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債權,也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例如,薪水的三分之二不可以扣押,公務員退休金債權及撫卹金債權。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