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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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9), B(1660), C(408), D(1356), E(0) #221678

詳解 (共 10 筆)

#501964
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解析 :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 此「債權」→「可」讓與「第三人」。[「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性質」。]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債權「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信賴關係」「基礎」「債權」「雇傭關係」。]

ANS :
一、相關法條 :

⊙民法第294條 ( 債權之讓與性 )
第三人第三人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讓與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第三人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543條 ( 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之禁止 )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處理委任事務請求權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

⊙民法第484條 ( 勞務之專屬性 )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二、所謂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信賴關係」「基礎」「債權」,如「委任關係」、「雇傭關係」、「使用借貸關係」。
※而就「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之「性質」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例如,父母對子女扶養請求權

三、依 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客戶的債務人與客戶特別約定,不可以轉讓債權,例如,銀行、信託公司定期存單的背面通常都有約定「本存單不可以轉讓」 的條款,相反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以轉讓,所以,定期存單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可轉讓定期存單則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
※不過,在這裡必須分清楚,雖然定期存單不可以轉讓、不可以設定權利質權,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假扣押查封它的。

四、所謂債權「禁止扣押」者,是指依法律規定「不得扣押執行」之「債權」,例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 :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
※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債權,也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例如,薪水的三分之二不可以扣押,公務員退休金債權及撫卹金債權「不得扣押」。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畫像債權 ~ 此「債權」→「不可」讓與「第三人」。
ANS :
依債權之性質,債務人惟有對於債權成立當時之債權人為給付,
始可符合債務本旨者,如對於第三人為給付,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
如甲為名畫家,乙為金城武,甲認為乙有名氣,才幫他畫,這時找丙(蔡頭)代替乙,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而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喽 !

259
2
#1400105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 (C)效力未定(D)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答案:A

294 條 債權人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丙知情那就無效!!

61
2
#3876322

債權(特定人對特定人要求特定行為或給付的權利) 

35.下列債權中,何者可以讓與第三人?
(A)乙向甲購買房屋,甲可請求之價金債權

財產權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僱用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身分權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3小時之債權.

僱用 

一、權利之移轉性分類

(一)專屬權:人身權(包含人格權及身分權)

(二)非專屬權:財產權

但如當事人間有特別信賴關係者,則例外不可移轉,如僱用、委任、寄託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59
0
#202274
債權係財產權之一種,雖與物之概念有所不同,但仍得由當事人自由處分,當屬無疑。原則上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33
0
#380229
 非一身專屬性,才可讓與。
32
0
#501965

~精修 (一) :

「債權讓與」之
「限制」:

一、「債權」於「原則上」皆可「讓與」,但以下三種情形例外「不得讓與」: (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
,「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二、
所謂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例如,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債權」,如「委任關係」、「雇傭關係」、「使用借貸關係」。而就「金錢債務」而言,應「無不得轉讓」之「性質」。所謂債權「禁止扣押」者,是指依法律規定「不得扣押執行」之「債權」,例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 :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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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66
~精修 (二) :

什麼是可以讓與的債權及權利呢 ? 這時候,就十分重要。我們必須參考民法第294條的規定,這一條規定「不可以讓與的權利」有三種: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客戶的債務人與客戶特別約定,不可以轉讓債權,例如,銀行、信託公司定期存單的背面通常都有約定「本存單不可以轉讓」 的條款,相反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以轉讓,所以,定期存單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可轉讓定期存單則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不過,在這裡必須分清楚, 雖然定期存單不可以轉讓、不可以設定權利質權,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假扣押查封它的。
 
三、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債權,也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例如,薪水的三分之二不可以扣押,公務員退休金債權及撫卹金債權。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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