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未經要約而逕行寄送之商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要保管該商品並通知企業經營者
(B)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C)消費者可不通知企業經營者,但在寄送後1個月內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企業經營者仍不取回商品者,視為企業經營者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D)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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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9), B(1001), C(1061), D(754), E(0) #221683
統計: A(8649), B(1001), C(1061), D(754), E(0) #221683
詳解 (共 10 筆)
#504124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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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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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05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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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304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現物要約
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通訊交易 ( 舊法稱「郵購買賣」)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殺到府推銷商品→訪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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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法§20 - 現物要約 】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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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10
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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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38
這有相關法條可以參閱嘛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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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296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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