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未經要約而逕行寄送之商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要保管該商品並通知企業經營者
(B)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C)消費者可不通知企業經營者,但在寄送後1個月內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企業經營者仍不取回商品者,視為企業經營者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D)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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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9), B(1001), C(1061), D(754), E(0) #221683

詳解 (共 10 筆)

#504124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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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603

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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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809
甲收到一個包裹,但不是他訂的,甲不負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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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05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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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304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現物要約

   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通訊交易 ( 舊法稱「郵購買賣」)

未經消費者要約殺到府推銷商品→訪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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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法§20 - 現物要約 】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逾期未取回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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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10

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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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38
這有相關法條可以參閱嘛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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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296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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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070
要約 Antrag/Angebot 申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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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627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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