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得為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B)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公司得貸與資金
(C)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長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公司得貸與資金
(D)公司章程若無禁止規定,公司原則上得為保證人
統計: A(1272), B(4048), C(2935), D(1140), E(0) #221686
詳解 (共 10 筆)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得為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錯誤。
(B)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公司得貸與資金
~正確。
(C)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長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公司得貸與資金
~錯誤。
(D)公司章程若無禁止規定,公司原則上得為保證人 ~錯誤。
~解析 :
(A)公司得為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錯誤。
ANS : ⊙民法第13條第一項 (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B)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公司得貸與資金
~正確。 (C)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長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公司得貸與資金
~錯誤。 ANS :
⊙民法第15條 ( 公司貸與資金之限制 )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重點 : 一、「原則上」: 公司「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二、「例外情形」: 如, (一)「公司間」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
(二)「公司間」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不得超過「40%」。
(D)公司章程若無禁止規定,公司原則上得為保證人~錯誤。 ANS :
⊙民法第16條 ( 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 )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 重點 : 一、「原則上」: 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二、「例外情形」: 如, (一)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或
(二) 依「公司章程」之「規定」。
| (A)公司[不]得為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B)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公司得貸與資金 (C)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長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公司得貸與資金→短期 (D)公司章程若無禁止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 |
C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