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有關刑事被告之責任能力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未滿18歲人之行為,不罰
(B)滿80歲人之行為,不罰
(C)瘖啞人之行為,不罰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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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438), C(544), D(7189), E(0) #221680
統計: A(465), B(438), C(544), D(7189), E(0) #221680
詳解 (共 6 筆)
#248143
刑法18.19.20........A B C 減輕
86
6
#1515689
未滿14歲才是不罰。
63
0
#309016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是應歐
15
1
#5392437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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