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對於職工福利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
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B)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
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
(C)依據留任職工比率提撥職工福利金後,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繳交主管官署
(D)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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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1), C(425), D(38), E(0) #527219
統計: A(21), B(51), C(425), D(38), E(0) #52721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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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之優先受償)
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九條之一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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