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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交通事業電信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19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交通事業電信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19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29.我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案,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委員幾分之幾之決議始得提出?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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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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