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甲將A地設定典權予乙,乙將A地轉典予丙,丙將A地交付受僱人丁在其上植竹收筍,試問:A地之直接占有人為何人?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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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200), C(3821), D(887), E(0) #230431
統計: A(289), B(200), C(3821), D(887), E(0) #230431
詳解 (共 10 筆)
#428056
第942條 (占有輔助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
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所以
(直接)占有人=雇主,師父,家長,...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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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979
間接占有人→甲 轉典
直接占有人→丙 A地
占有輔助人→丁 保管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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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03
第 一○ 章 占有
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民法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民法第 942 條 (占有輔助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 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民法第 943 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總之~1.<直接>占有人~雇主,師父,家長...等。
2.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等。
~補充資料:出典人當無法贖回﹐典權人等於是直接成為所有權人。典權人不是債權人,是潛在的買受人。
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民法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民法第 942 條 (占有輔助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 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民法第 943 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總之~1.<直接>占有人~雇主,師父,家長...等。
2.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等。
~補充資料:出典人當無法贖回﹐典權人等於是直接成為所有權人。典權人不是債權人,是潛在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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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386
間接占有人→甲
直接占有人→丙
占有輔助人→丁
直接占有人→丙
占有輔助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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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84
【A】下列何者為間接占有人?
(A)出質人
(B)地上權人
(C)承租人
(D)受寄人
佔有還有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之分。
所有權人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所有權人是直接佔有。
所有權人不直接佔有其物,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將物交由他人佔有,該他人為直接佔有,所有權人為間接佔有。
例如,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承租人為直接佔有人,出租人為間接佔有人。承租人又將房屋轉租,次承租人為直接佔有人,承租人為間接佔有人,出租人為再間接佔有人。
所有權人本人對物管領時,為自己佔有。
所有權人基於內部從屬關係,指示他人佔有,受指示人是佔有輔助人,該佔有為輔助佔有。
例如,車主僱用司機開車,車主是汽車佔有人,司機是佔有輔助人。又如,公司職員對公司物品的佔有,為輔助佔有。
資料來源
http://www.twwiki.com/wiki/%E4%BD%94%E6%9C%89%E8%BC%94%E5%8A%A9%E4%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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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263
受僱人僅為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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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329
請將題目中錯誤更正為下列紅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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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8725
目前佔有物權的人 為直接佔有 非種植 非使用 如果消防車跟消防員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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