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甲欲殺害仇家人乙,事先喝了大量的酒以壯膽,終在意思不清的狀態下將乙殺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人時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故不處罰
(B)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甲之刑責
(C)甲殺害乙時已不能清楚辨識自行之行為,故只能依過失犯論處
(D)甲是故意喝酒招致欠缺辨識自己行為之能力,不構成不罰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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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76), C(470), D(11013), E(0) #230434

詳解 (共 2 筆)

#205962

99台上6035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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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930

今年很有可能會再考

劉丞浩近距離連開三槍為何打不死,應該是在車上喝太多。在意識不清的狀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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