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有一身專屬性;著作財產權則無
(B)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存續時間較著作財產權長
(C)二者存續期間均及於著作人死後
(D)重製權是屬於著作人格權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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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286), C(948), D(3099), E(0) #230442
統計: A(219), B(286), C(948), D(3099), E(0) #230442
詳解 (共 10 筆)
#751039
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有一身專屬性;著作財產權則無•••••對 (B)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存續時間較著作財產權長••對 (C)二者存續期間均及於著作人死後••••對 (D)重製權是屬於著作人格權之一種••••重製權屬於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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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179
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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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434
chocolate011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1.著作人→自然人,存續至其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30條)
2.著作人→法人,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33條)
3.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32條)
4.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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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75
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該項權利因具有一身專屬性,故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本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分述如下:
(1)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權係謂,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之內容,這項權利包含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另外,若具有下列情形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
1.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因為既然讓與或授權他人,卻又不公開發表,那讓與或授權利用即無意義,所以此種情形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開發表。
2.著作人將「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原件或重製物「公開展示」,其理由同上,但須注意,限於美術和攝影著作,且公開發表方式限於展示。
3.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又該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4.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財產權,僱用人或是出資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使用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著作者。
(2)姓名表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
(3)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1)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權係謂,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之內容,這項權利包含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另外,若具有下列情形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
1.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因為既然讓與或授權他人,卻又不公開發表,那讓與或授權利用即無意義,所以此種情形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開發表。
2.著作人將「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原件或重製物「公開展示」,其理由同上,但須注意,限於美術和攝影著作,且公開發表方式限於展示。
3.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又該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4.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財產權,僱用人或是出資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使用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著作者。
(2)姓名表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
(3)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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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999
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至於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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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783
(著作人格權)孫大千的畫,死後還是孫大千........不會因為人往生後就不叫孫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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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497
(A)著作人格權有一身專屬性;著作財產權則無(O)
(B)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存續時間較著作財產權長(O)
(C)二者存續期間均及於著作人死後(O)
(D)重製權是屬於著作人格權之一種(X;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 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權法 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著作權法 第 18 條(著作人格權之存續)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 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法 第 22 條(著作人自行重製權) 第1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B)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存續時間較著作財產權長(O)
(C)二者存續期間均及於著作人死後(O)
(D)重製權是屬於著作
著作權法 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權法 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著作權法 第 18 條(著作人格權之存續)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 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法 第 22 條(著作人自行重製權) 第1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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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852
C的答案 不是死後50年還有效嗎?
還是別種權利才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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