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主管機關不得規定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B)郵購買賣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得於七日內,以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C)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D)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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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866), C(212), D(3089), E(0) #230444

詳解 (共 5 筆)

#213039
a.可
b.消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c.
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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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652

(A)中央主管機關不得規定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B)郵購買賣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得於七日內,以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C)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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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51
細則$15 定型化契約 [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a.郵購或b.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1.退回商品)或(2.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1.說明理由)及(2.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10條之1(損害賠償責任)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1.限制或2.免除)。

第13條(契約之一般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 (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A.給與(該未經記載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B.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14條(契約之一般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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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108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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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02
(D)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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