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甲被傳喚在其配偶乙被指控犯罪的案件中,作證指控乙所犯罪行。此時甲所得主張的權利為:
(A)拒絕到場
(B)拒絕具結
(C)拒絕證言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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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1), C(670), D(148), E(0) #2678087
統計: A(0), B(31), C(670), D(148), E(0) #2678087
詳解 (共 2 筆)
#5126174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此即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2號刑事判決所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所定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祇須證人於作證時,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具有此等關係,即得概括拒絕證言,不問其證言內容是否涉及任何私密性,或有無致該當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虞。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則必先有具體問題之訊問或詰問,始有證人如陳述證言,是否因揭露犯行自陷於罪,使自己或與其有前述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從而證人必須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問題,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拒絕回答一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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