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犯罪,甲所委任的辯護人乙主張甲為該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狀態,此時法院應命為何種證據調查方式?
(A)鑑定
(B)勘驗
(C)相驗
(D)測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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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5), B(31), C(4), D(4), E(0) #2678089
統計: A(1015), B(31), C(4), D(4), E(0) #2678089
詳解 (共 4 筆)
#4998500
鑑定是刑事訴訟上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鑑定人以其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分析證據後所得出的意見。
鑑定和勘驗兩者極為相似,主要的分別即在勘驗不需要特殊專業技能即可得出結論,而鑑定則需要鑑定人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
隨著科技和鑑識人員分析證據能力的強化,勘驗和鑑定之間的標準也有所流動,並不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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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506
我國「相驗」實務:什麼是相驗?相驗都要解剖嗎?流程又該怎麼走?—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相驗,就是指檢驗屍體,找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過程。
一般而言,在醫療院所(醫院)內因疾病因素治療過程中死亡者(不包含外力傷害,比如刀傷、槍傷等),這種單純的情況,就會由醫院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反之,便進入「相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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