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評估非專
業投資人,投保連結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險之風險承受能力要素?
(A) 投資經驗
(B) 財產狀況
(C) 繳費金額
(D) 交易目的
統計: A(54), B(41), C(440), D(153), E(0) #3153615
詳解 (共 2 筆)
(考題為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之第六點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第六點
1.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客戶應考量適合度,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 、結構過於複
雜之商品。但有客觀事實證明客戶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 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2.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 程以錄音或錄
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 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
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 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3.前項銷售過程所保留之錄音或錄影紀錄,或所留存之軌跡至少應包括 下列事項,且
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
(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攬投 資型保險
商品。
(二)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 攬人員與
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 包括保險成本等保
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 商品說明
書重要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損失 金額,並
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4.第二項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之方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
項:
(一)須採適當方式區分及確認要保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但 本商品非
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不在此限。
(二)須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對本商品相關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 況、交易
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依程 度高低至少區分為
三個等級,並請要保人簽名確認。
5.保險業就客戶購買本商品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保前 ,再依下
列事項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並應保留電訪錄 音紀錄、視訊或遠
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且應保存至保 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
確定之日起五年:
1.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向其明 確告知其
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及最大可 能損失金額。
2.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因終 止契約後
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3.對於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本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 之情形進
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本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 及各種不利因素。
但本商品之特性經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
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 在此限。
(二)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一 或保險代
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對客戶辦理電話、視 訊或遠距訪問之事
項者,保險業免再依前款規定就相同事項進行電 話、視訊或遠距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