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法律之適用原則,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法官不得自行審理之原則為何?
(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告訴乃論原則
(D)不得拒絕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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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544), C(310), D(12), E(0) #1469394
統計: A(42), B(2544), C(310), D(12), E(0) #1469394
詳解 (共 5 筆)
#378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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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 |
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國家只有一個刑罰權,不得重複起訴、起訴、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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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則 |
是指法院於民事案件須經有請求權人主張,或刑事案件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自訴,方的受理法律爭議案件、作成裁判;即凡未經起訴之犯罪,即未經追訴之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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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絕審理 |
人民依憲法享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利,故若有當事人提起訴訟,縱使遇到法律不明確(或法律有瑕疵)的情形,法官乃應運用各種法律解釋方式予以闡釋、適用,亦或暫停訴訟程序提請大法官解釋法律後再依法進行審判,但皆不得拒絕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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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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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原則 |
是對國家追訴犯罪的限制。在特定案件中,國家雖有追訴犯罪的職責,但能否追訴卻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是否合法提起告訴,若無提起,則檢察官不能提起公訴;倘若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法院(法官)在進行審理時依照刑事訴訟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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