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結婚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B)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結婚
(C)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縱使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亦不得結婚
(D)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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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411), C(461), D(1617), E(94) #1469403
統計: A(353), B(411), C(461), D(1617), E(94) #1469403
詳解 (共 10 筆)
#2454008
血六姻五 (旁系血親六親等,旁系姻親五親等不得結婚)
(會寫六的鸚鵡)
by周律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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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9037
民法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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