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指定配偶丙為身故受
益人,但未拋棄處分權。其後甲罹患重病,臨終前在自書遺囑中記載欲將身故
保險金受益權改由獨生女丁享有。甲病逝後,乙不知有上述遺囑存在,遂將保
險金給付予丙。丁事後發現該遺囑,認為乙之給付對象有誤,主張自己才是受
益人,應再向自己給付。其主張有無理由?
(A) 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得乙之同意,其變更不生效力
(B) 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經通知乙,不得對抗乙
(C) 無理由,因為變更受益人以通知保險人為生效要件,但甲並未通知乙,故
不生變更之效力
(D) 有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在其死亡時已經生效,故乙對丙之清償
不生效力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111 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