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指定配偶丙為受益人,但未拋棄處分權。
其後甲罹患重病,臨終前在自書遺囑中記載欲將保險受益權改由獨生女丁享有。甲病逝後,乙公司
不知有上述遺囑存在,遂將保險金給付予丙。丁事後發現該遺囑,主張自己才是受益人,認乙公司
給付對象有誤,應再向自己給付。其主張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得保險人之同意,其變更不生效力
(B)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C)無理由,因為變更受益人以通知保險人為生效要件,但甲並未通知乙公司,故不生變更之效力
(D)有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在其死亡時已經生效,故乙公司對丙之清償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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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51), C(110), D(25), E(0) #617820
統計: A(6), B(151), C(110), D(25), E(0) #617820
詳解 (共 2 筆)
#900098
B→第111條(受益人之變更)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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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605
保險法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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