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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701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2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指定配偶丙為受益人,但未拋棄處分權。 其後甲罹患重病,臨終前在自書遺囑中記載欲將保險受益權改由獨生女丁享有。甲病逝後,乙公司 不知有上述遺囑存在,遂將保險金給付予丙。丁事後發現該遺囑,主張自己才是受益人,認乙公司 給付對象有誤,應再向自己給付。其主張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得保險人之同意,其變更不生效力
(B)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C)無理由,因為變更受益人以通知保險人為生效要件,但甲並未通知乙公司,故不生變更之效力
(D)有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在其死亡時已經生效,故乙公司對丙之清償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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