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要保人甲實際年齡為 35 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00 萬元,然甲為節省保險費,在要保申請書之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欄不實記載為 28 歲。契約訂立 6個月後,甲即因車禍意外死亡。乙公司查知甲於投保時所填載之年齡不實後,得主張何種權利?
(A) 若因年齡記載不實而短繳保險費,乙公司得按短繳之保險費,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B)乙公司得主張該契約因甲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而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
(C)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後拒絕給付保險金
(D)不論如何,乙公司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負保險給付之責,因為甲不實告知年齡與嗣後發生之保 險事故並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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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24), C(16), D(34), E(0) #617821

詳解 (共 3 筆)

#900181
保險法122: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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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00
這題真的不會了,是保險法26條規定事項嗎?

第26條(保費之減少與契約終止之返還)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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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75
謝謝樓上,祝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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