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屬築堤填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 應如何辦理,始得施工?
(A)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 契約後,始得施工
(B)應將審查完竣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送內政部備查,始得施工
(C)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築堤填海造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後,始得施工
(D)應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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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5), C(3), D(10), E(0) #2962575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7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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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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