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除何種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時,承購人均應
繳交開發管理基金?
(A)配售之社區用地
(B)出售予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使用之社區用地
(C)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之產業用地
(D)出售供興建住宅使用之社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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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6), C(19), D(1), E(0) #2962580
統計: A(110), B(6), C(19), D(1), E(0) #2962580
詳解 (共 1 筆)
#6473766
第 48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囑託移轉登記前,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按合理價格百分之一繳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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