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時,得變更規劃產業
園區之用地,但有何限制規定?
(A)不得違反產業園區設置方針規定之各項用地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
(B)不得違反第 39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C)經審查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申請人應按變更規劃類別及核准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一定比率,繳交權利金
(D)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
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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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1), C(0), D(12), E(0) #2962578
統計: A(14), B(101), C(0), D(12), E(0) #296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