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重覆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重覆處分並非行政處分
(B)建構重覆處分之實益在於確定救濟期間仍以第 1 次裁決起算為準
(C)重覆處分不會使已終結之程序重新進行
(D)重覆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原個案重新為實體上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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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8), B(338), C(256), D(2373), E(0) #2988387
統計: A(788), B(338), C(256), D(2373), E(0) #2988387
詳解 (共 10 筆)
#5597583
(D) 行政機關就原個案重新為實體上之裁決→第二次裁決
重複處分: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重複提出之相同請求,於答覆時,僅「重申」,未重為實體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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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661
甲申請營業許可遭行政機關駁回。已逾訴願期間後,仍提出反對理由,請求主管機關重新審查,主管機關函覆該案件業已終結,主張理由不可採,此之函覆性質為何?
(A)不受理裁定
(B)第二次裁決
(C)重複處分
(D)一般處分
行政法上所謂之「重覆處分」,乃係指處分機關單純對先前所為之處分重複 予以說明者。下列何者不屬認定為重覆處分之理由?
(A)不受理裁定
(B)第二次裁決
(C)重複處分
(D)一般處分
行政法上所謂之「重覆處分」,乃係指處分機關單純對先前所為之處分重複 予以說明者。下列何者不屬認定為重覆處分之理由?
(A) 與相對人對處分所規制之對象並無歧見
(B) 對原處分事實與法律無新的評價
(C) 不含新增之不利益變更
(D) 理由或教示記載改變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區分之主要標準為:
(A) 處分之時間先後順序
(B) 處分機關是否具同一性
(C) 處分之基礎事實是否相同
(D) 處分機關是否重為實體上審查
對於因具備形式存續力而已結束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在一定條件下,容許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並就同一事件重為實體審查,作成新的實體決定,又稱為:
(A)重新處置
(B)重複處分
(C)重為裁定
(D)第二次裁決
對於因具備形式存續力而已結束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在一定條件下,容許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並就同一事件重為實體審查,作成新的實體決定,又稱為:
(A)重新處置
(B)重複處分
(C)重為裁定
(D)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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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6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53號
內容概要如下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單方所為的規制措施,係以設定 法律效果為目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意思表示,規制之法律 效果,在於設定、變更或廢棄權利或義務,或對權利義務為 有拘束力之確認;而行政機關所為之事實行為,並無規制性 質,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 之行政措施。又行政機關如對同一事件重新處理,並於實體 上作成新決定,不論具有管轄權限之行政機關有無此一義務 ,皆成立另一新的行政處分,是為第二次裁決,本質上是實 體決定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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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8864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人民對同一事實先後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為實體決定,因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第二次裁決
行政機關如對同一事件重新處理,並於實體上作成新決定,不論具有管轄權限之行政機關有無此一義務,皆成立另一新的行政處分,是為第二次裁決,本質上是實體決定之行政處分
【解題】
重覆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原個案重新為實體上之裁決 → 錯誤 → 未為實體決定,僅屬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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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788
(D)應改為第二次裁決
係行政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不論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重新在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先前處分的內容,即維持原處分的事實及法律狀況,即為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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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129
(D) 第二次裁決係行政機關就原個案重新為實體上之裁決
重覆處分→人民對同一事實先後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為實體決定,因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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