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在風景區內經營 KTV 及餐館,經地方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小組發現後,以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管制法規,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如將 KTV 出賣給後手乙,則乙應繼受甲繳納罰鍰之義務
(B)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尚未繳納罰鍰即死亡,該罰鍰繳納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
(C)甲若因教育程度所限,主張不懂法規而欠缺違法性認識,則主管機關不應處罰
(D)甲雖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同時被勒令停止使用,但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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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536), C(51), D(3230), E(0) #2988391
統計: A(203), B(536), C(51), D(3230), E(0) #2988391
詳解 (共 7 筆)
#5620677
(B) 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尚未繳納罰鍰即死亡,該罰鍰繳納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甲的遺產執行
甲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被裁處 5 萬元罰鍰,但遲遲未繳交,甲旋即死亡,若甲之繼承人乙不服該項罰 鍰之處分,是否得提起訴願?
甲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被裁處 5 萬元罰鍰,但遲遲未繳交,甲旋即死亡,若甲之繼承人乙不服該項罰 鍰之處分,是否得提起訴願?
(A) 可以,因為乙應繼受罰鍰債務成為該罰鍰之繳納義務人
(B) 可以,雖然乙無須繼受罰鍰債務,但主管機關得對甲之遺產執行該項罰鍰債務,乙得基於維護所 繼承遺產之利害關係,提起訴願
(C) 不可以,因為乙無須繼受罰鍰債務,且該罰鍰債務隨著甲之死亡而消滅
(D) 不可以,雖然乙應繼受該罰鍰債務,但由於乙並非「被裁罰之對象」,欠缺訴願人適格
甲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遭主管機關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裁罰處分經合法送達。送達後翌日甲突然死 亡,其獨子乙為遺產繼承人,乙以其父死亡為由,拒不繳交罰鍰。依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 僅得就甲之遺產執行之
(B) 得就乙之財產執行之
(C) 得選擇就甲之遺產或乙之財產執行之
(D) 甲既死亡,罰鍰處分已失效力,不發生執行之問題
釋字621:
解釋文: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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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839
(D)行政罰法2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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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215
(A) 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如將 KTV 出賣給後手乙,則乙應繼受甲繳納罰鍰之義務
X,專屬性質,不可移轉、分離
X,專屬性質,不可移轉、分離
(B) 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尚未繳納罰鍰即死亡,該罰鍰繳納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
X,專屬性質,不可移轉、分離
X,專屬性質,不可移轉、分離
(D) 甲雖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同時被勒令停止使用,但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O,行政罰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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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 2 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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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之公共事務性,使罰鍰本質上不再僅限於報應或
矯正違規人民個人之行為,
縱使對其遺產加以執行在技術上可行,
但是處罰的警惕作用已然喪失。且行政執行法第15條,依其文義,
其適用範圍應不包括其目的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之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罰鍰或怠金在內。
無不許繼承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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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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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矯正違規人民個人之行為,
縱使對其遺產加以執行在技術上可行,
但是處罰的警惕作用已然喪失。且行政執行法第15條,依其文義,
其適用範圍應不包括其目的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之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罰鍰或怠金在內。
無不許繼承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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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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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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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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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18 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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