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協定,口頭與書面皆可
(B)條約之名稱,可能用條約或公約,亦可能用協定
(C)附有批准條款之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D)協定之內容如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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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7), B(120), C(185), D(59), E(0) #2988400
統計: A(3047), B(120), C(185), D(59), E(0) #2988400
詳解 (共 8 筆)
#5620966
釋字第 329 號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 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 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 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 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 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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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6649
【A】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協定,口頭與書面皆可
【B】只要符合下面法條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是叫條約還是公約,都屬於條約
條約締結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C】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D=>屬於本法所稱條約】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第 9 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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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648
一定是書面,非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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