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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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 carus (2023/08/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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