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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已婚無子女,丙未婚,嗣 A 再娶 18 歲妻,A 於 111 年 4 月 1 日過世,甲、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 定,配偶扣除額及繼承人扣除額共多少?
(A) 543 萬元
(B) 643 萬元
(C) 693 萬元
(D) 79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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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豬小宜 高三下 (2022/08/23)
配偶493萬+三位子女拋棄各50萬*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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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ng011322 (2023/08/07)
想請問拋棄繼承後,不是應該不適用扣除額規定,所以為什麼不是493+50(甲子女代位繼承)=543 呢?
4F
L carus (2023/08/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來源:http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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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叮噹 研一上 (2023/09/16)
下面為財政部的案例說明,可以參考看看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e7457467da24d209b9f6409aadacfde

5 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