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依J380:「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
其中提到「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和(D)自行決定教師資格之自由,不同嗎?
釋字 462: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所以並非全由大學自治;
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受憲法保障之講學自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