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於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國 95 年 9 月 26 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自 9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條 文施行屆滿 1 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B)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C)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D)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 3 年,對於內政部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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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 C(8), D(460), E(0) #2796384

詳解 (共 3 筆)

#5215228

(D)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9條

I.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II.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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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872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C)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B)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5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D)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第 61 條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1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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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793
入出國及移民法 §58跨國(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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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5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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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第 59 條⒈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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