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C)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以雙掛號發送者
(D)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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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83), C(309), D(755), E(0) #2937115
統計: A(55), B(183), C(309), D(755), E(0) #2937115
詳解 (共 9 筆)
#5517288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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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661
D:公告送達(不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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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496
(D)第 75 條 公告送達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78 條 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A)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B)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C)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第 86 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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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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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901
對不特定人: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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