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種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A)對人民權益限制程度輕微者
(B)處分相對人顯無能力理解者
(C)處分之相對人為現役軍人者
(D)一般處分經公告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6), B(52), C(55), D(5269), E(0) #346138
統計: A(2156), B(52), C(55), D(5269), E(0) #346138
詳解 (共 9 筆)
#357699
行政程序法
| 第 97 條 |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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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95
比較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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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890
未限制=得不記明理由/輕微=得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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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06
未 未限制
知 已知悉或可知悉
大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
一 一般處分經公告
專 專門知識
法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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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945
例如,社區公園入口會有塊公告寫著:"本公園自104年1月1日起開放啟用",就是一般處分,既然有公告,即不須給民眾記明理由.
行程97 得不記明理由(略式記載): 未知大一專法
行程103 得不予陳述意見:大量 急迫 期限 強制 明白 輕微 先行 逃匿 (聯想:拉肚子)
以上口訣by林清 相當好用XD
以上口訣by林清 相當好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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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99
對人民權益限制程度輕微者得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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