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應提起撤銷訴訟?
(A)行政機關欲拆除違章建築,但誤拆隔壁之合法房屋,該受害屋主請求損害賠償
(B)人民基於行政契約所生對行政機關金錢債權請求權
(C)行政機關為採購物品辦理招標,未得標廠商甲主張該招標行為有瑕疵,請求廢棄由甲得標之決定
(D)行政機關對外發布之消息不實,以致影響人民之名譽,請求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宣揚該不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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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94), C(4034), D(942), E(1) #154740
統計: A(246), B(94), C(4034), D(942), E(1) #154740
詳解 (共 10 筆)
#134486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撤銷訴訟 的對象是負擔處分, 被負擔處分欺負, 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負擔處分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課予義務訴訟 的對象是受益處分, 要授益處分要不到, 請求行政機關給予受益處分
C 得標決定是第三人效力之處分, 對得標廠商而言是受益處分, 對未得標廠商而言是負擔處分,
未得標廠商要除去負擔處分, 當然是打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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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32
A 打6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目的是要國賠
B撤銷訴訟限於行政處分
C得標廠商得到一個採購處分 甲不服該處分 就應提起撤銷訴訟
D應該提起8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行政機關事實行為(別再散播不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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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95
A行政機關欲拆除違章建築,但誤拆隔壁之合法房屋,該受害屋主請求損害賠償<=要有行政處的存在才有打撤銷訴訟的可能````受害屋主是被誤拆的 ...不可能打撤銷
B人民基於行政契約所生對行政機關金錢債權請求權<=妳有看到行政處分嗎? C行政機關為採購物品辦理招標,未得標廠商甲主張該招標行為有瑕疵,請求廢棄由甲得標之決定<=甲是利害關係人可以打撤銷訴訟 撤銷得標者得標的處分
D行政機關對外發布之消息不實,以致影響人民之名譽,請求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宣揚該不實資<=沒有行政處分 就不可能有 撤銷問題
B人民基於行政契約所生對行政機關金錢債權請求權<=妳有看到行政處分嗎? C行政機關為採購物品辦理招標,未得標廠商甲主張該招標行為有瑕疵,請求廢棄由甲得標之決定<=甲是利害關係人可以打撤銷訴訟 撤銷得標者得標的處分
D行政機關對外發布之消息不實,以致影響人民之名譽,請求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宣揚該不實資<=沒有行政處分 就不可能有 撤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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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966
A 受害屋主是被誤拆,非VA相對人,不能打撤銷。顯然也不是打課予義務。一般給付是請求機關對於已確定已核定金額為給付,或要求機關作VA以外的行為(可能為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亦不是。是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VA違法訴訟,合併請求國賠(行訴6+7)。或是走國賠法,先協議,不成立再向民庭提國賠訴訟。
B 行政契約的救濟走一般給付訴訟。
D 一般給付中的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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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20
(A) 無違法的行政處分 所以不得提起 撤銷之訴
(B) 一般給付之訴 的 因公法上契約產生給付關係
(C) 得標的決定 是行政處分 得針對此提出行政訴訟
(D) 一般給付之訴 課予行政機關應作為或不作為的事實行為 CF.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行政機關應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處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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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7
C撤銷訴訟(客體是行政處分)
D給付訴訟(客體是事實行為 取消不實消息便是一種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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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19
(B) 一般給付訴訟 → 基於公法上契約所生之給付
(D) 一般給付訴訟 →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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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590
(A)誤拆隔壁之合法房屋=>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依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第 1 項,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B)行政契約之金錢債權請求權=>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後半段)。
(D)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除去違法「事實行為」->宣揚該不實資訊)=>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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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24
未得標廠商甲主張該招標行為有瑕疵,請求廢棄由甲得標之決定?
那甲究竟是得標還是未得標?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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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07
請求「廢棄由甲得標」之決定~應該是指,甲標到了,但發現標到的有瑕疵,所以想棄標吧~因此欲提撤銷訴訟,即撤銷「甲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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