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是罷免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時之法定表決方式?
(A)出席代表記名投票
(B)出席代表不記名投票
(C)出席代表舉手表決
(D)出席代表點名表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4), B(57), C(8), D(3), E(0) #3151214

詳解 (共 2 筆)

#5927169
3 下列何者是罷免鄉(鎮、市)民代表...
(共 4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945558
地制法 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9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47635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第46條 1.直轄市議會、縣...
(共 5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