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違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要求?
(A)上級行政機關就下級機關之法規命令規範內容進行釋示
(B)行政機關作成核准建築許可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並未逐一列出處分相對人姓名,僅說明處分相對人之一般性特徵
(D)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
統計: A(19), B(397), C(613), D(230), E(0) #4002695
詳解 (共 8 筆)
各選項詳細解析
(A) 上級行政機關就下級機關之法規命令規範內容進行釋示
解析:上級機關針對法規命令的含義進行解釋或說明,只要其釋示內容具體、讓下級機關及人民得以理解遵循,即符合明確性原則。
(B) 行政機關作成核准建築許可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
解析:答案(違反明確性原則)。
原因: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得附負擔(如附條件、期限等)。然而,若行政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這使得該處分隨時可能遭到不明確的變更,導致處分內容處於不確定狀態,嚴重侵害人民的法律信賴保護,因此違反了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的要求。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並未逐一列出處分相對人姓名,僅說明處分相對人之一般性特徵
解析:這屬於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針對以一般性特徵指定相對人或可資辨明特徵之群體所作成的處分(例如針對特定路段違規車輛、特定疫情區域等)。只要其特徵足以特定相對人,即符合法規要求,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D) 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
解析:立法或制定法規命令時使用「情節重大」、「公共利益」、「顯著」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是立法技術上常見且被允許的做法(只要司法審查上具可判斷性或合目的性),並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補充:您的疑問與答題盲點
您在考題中選擇了 (C),可能是將「一般處分」與「相對人不明確」混淆了。
在行政法上,一般處分的相對人雖然不是「具名指列」每一個人的姓名,但透過「一般性特徵」已經可以精確界定其範圍(例如:某特定時間經過該路段的所有車輛駕駛人),因此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具備明確性的;相反地,選項 (B) 的許可變更充滿不確定性,才是真正破壞了法律安定與明確要求的選項。
一、 什麼是行政行為的「明確性原則」?(白話解析與生活例子)
【白話核心意思】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意思就是:政府講話、做事、開罰單或下命令時,內容必須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語焉不詳,或者留下一堆讓人摸不著頭緒的「後門」,讓人民不知道自己到底拿到了什麼權利、承擔了什麼義務。
【生活例子】 想像你向政府申請開一家咖啡廳(建築與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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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的許可: 政府核發許可,並說明「若未通過消防安檢,將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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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確(違反原則)的許可: 政府核發許可,但加上一句「反正我們長官高興時,隨時可以隨便更改你的許可內容」。這種毫無明確標準與條件的保留,會讓人民坐立難安,不知道這張許可證到底算不算數。
(A) 上級機關解釋法規命令內容(合憲合法,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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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例子: 勞動部訂定了《勞基法》相關規則,裡面有一條寫著「勞工得因『重大事故』請假」。 因為「重大事故」有點模糊,勞動部(上級機關)隨後發布了一份解釋函,明確列出:「這裡指的重大事故,包含房屋遭受火災、水災等天災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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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違反: 這就像是「老師幫大家把題目講得更清楚」。上級機關出來出面把模糊的法條解釋清楚,反而讓大家更有明確的依循標準,所以完全符合明確性原則!
(B) 核准許可時,只抽象寫「必要時將進行變更」(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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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例子: 你花了大筆積蓄申請興建一座建案,政府發給你建照(建築許可),但建照底下附註了一行小字:「本府於『必要時』,得隨時變更或廢止這張許可。」 你跑去問政府:「什麼叫做『必要時』?是市容不好看算必要?長官換人算必要?還是我有違規才算必要?」政府卻回答:「反正我們覺得有必要就是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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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違反: 這就像是「給你一張不知道什麼時候會被收回的信用卡」。因為「必要時」三個字完全沒有具體的標準、要件與範圍,讓拿到許可的人每天提心吊膽,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何時會突然被剝奪,這就是最典型的違反「內容應明確」要求!
(C) 行政處分未列姓名,僅列一般性特徵(合憲合法,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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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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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十字路口舉牌喊:「現在行經這個路口的所有行人與車輛,通通停止前進!」(警察沒有也不可能逐一叫出每個路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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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公告:「忠孝東路公車專用道,禁止一般私家車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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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違反: 這在法律上叫做「一般處分」。雖然處分書上沒有寫出「張三、李四」的名字,但只要範圍是確定且可識別的(如:「行經該路口的人」、「開在公車專用道上的私家車」),大家一看就知道是在講自己,所以依然具備明確性!
(D) 制定法規時,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合憲合法,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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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例子: 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規,規定「食品業者若有『情節重大』之違規者,得勒令停業」。 雖然條文裡用了「情節重大」這種比較抽象的詞(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後面可以透過公務員的裁量基準(例如:導致多少人食物中毒、違規次數達三次以上)來具體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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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違反: 法律不可能把世上所有的違規細節一字不漏寫死,否則法規會繁瑣不堪且無法應付新情況。只要這個抽象詞彙經由社會通念或法院審查可以被合理預測與理解,就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
(C) 錯(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看到一般性特徵就要有敏感度指「一般廚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例如:警察對於「現場不特定但具備特定特徵人群」之散去命令,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