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A)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
(B)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
(C)立法院委員會之發言
(D)蓄意傷人之肢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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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48), C(118), D(14041), E(1) #524746

詳解 (共 9 筆)

#804133
釋字第 43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8月1日
解釋爭點
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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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478

大法官釋字435號解釋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維護社會秩序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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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991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對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採所謂相對保障主義
(C)院外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D)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司法機關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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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685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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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24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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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250
原本題目:3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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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991
釋字第 435 號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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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741

釋字第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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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82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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