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A)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
(B)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
(C)立法院委員會之發言
(D)蓄意傷人之肢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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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48), C(118), D(14041), E(1) #524746
統計: A(58), B(48), C(118), D(14041), E(1) #524746
詳解 (共 9 筆)
#804133
釋字第 43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8月1日
解釋爭點
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5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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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478
大法官釋字435號解釋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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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991
|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對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採所謂相對保障主義 (C)院外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D)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司法機關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答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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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741
釋字第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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