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對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採所謂相對保障主義
(C)院外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D)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司法機關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9), B(325), C(1983), D(437), E(0) #152717

詳解 (共 10 筆)

#303100
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改成院就對了唷~
78
0
#1064994
釋字第 435 號 立委言論免責權...
(共 3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118560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9
0
#1064992
3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A)立法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 
(B)立法院內公聽會之發言
(C)立法院委員會之發言 
(D)蓄意傷人之肢體動作
答案:D
5
0
#5404594

間接主義= 人民權利,可由法律加以規範與限制。又稱'間接保障主義'、'相對保障主義'。

法律保障主義:又稱為「間接保障主義」、「相對保障主義」, 指人民的權利,立法機關可以「法律」加以限制或變更。 採此主 義者,於權利條款中,均有「依法律」或「非依法律不得限制」 等字句之附加條件。

4
0
#1004136
院外............
2
0
#202892

不分ABC,絲瓜看做菜瓜去...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採所謂相對保障主義

(C)院外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D)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司法機關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2
0
#4751472

回樓上8樓 :

不是100%都有保障,要看情況而定,有些有保障,有些沒保障(例如某一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痛毆另一位立委)。


1
0
#283649
請問C錯在哪裡,符合理由書的敘述啊
0
0
#5071898

請問相對保障主義是指法律保留嗎?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219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5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