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有關立法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程序之瑕疵,不論大小,皆會使得法律無效
(B)立法是否踐行議事應遵循之程序,涉及法律是否有效,茲事體大,應完全由司法院大法官判定
(C)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立法程序瑕疵事實之有無的調查受有限制
(D)由立法院移送之法律,經總統公布後,若有不合議事規範之情事,該法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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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395), C(2555), D(427), E(0) #152724

詳解 (共 2 筆)

#209032

(A)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固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即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63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B)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C)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D)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程序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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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部分,我是依照柳震老師提過大法官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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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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