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108條規定,有關「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事項,係: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C)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D)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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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2238), C(11), D(111), E(0) #152730
統計: A(246), B(2238), C(11), D(111), E(0) #152730
詳解 (共 2 筆)
#467593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 本題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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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470
第一百零七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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