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第108條規定,有關「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事項,係:
(A)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C)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D)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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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385), C(6), D(35), E(0) #184412

詳解 (共 1 筆)

#431686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08

 

 

 

 

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07

 

 

 

 

 

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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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1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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