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警察制度」事項,係:
(A)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C) 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D) 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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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5), B(3801), C(26), D(115), E(0) #355762

詳解 (共 1 筆)

#465179
第108條(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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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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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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