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第108條規定,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事項,係:
(A)由中央立法並僅能由中央執行之
(B)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C)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D)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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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3424), C(43), D(148), E(0) #410397

詳解 (共 2 筆)

#620870

第108條(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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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有市定古蹟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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