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有關立法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程序之瑕疵,不論大小,皆會使得法律無效
(B)立法是否踐行議事應遵循之程序,涉及法律是否有效,茲事體大,應完全由司法院大法官判定
(C)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立法程序瑕疵事實之有無的調查受有限制
(D)由立法院移送之法律,經總統公布後,若有不合議事規範之情事,該法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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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22), C(956), D(175), E(0) #18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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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545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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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57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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