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人員,憲法增修條文未明確規定其法定名額?
(A)大法官
(B)考試委員
(C)監察委員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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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098), C(125), D(38), E(0) #184409

詳解 (共 3 筆)

#212468


A.----15

B.----若干人

C.-----29

D.-----11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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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176
烤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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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19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63&flno=3



以法律定之



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4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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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300
未解鎖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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