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毋待向法院聲請撤銷,當然無效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該二行為均無效
(C)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無效
(D)表意人受第三人之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如相對人為善意者,則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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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93), C(498), D(78), E(0) #3152064
統計: A(48), B(93), C(498), D(78), E(0) #3152064
詳解 (共 7 筆)
#7289122
A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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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124
- A) 錯誤:依《民法》第 7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或約定,顯失公平者,屬「得撤銷」之法律行為,而非「當然無效」,且須向法院聲請撤銷。
- (B) 錯誤: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虛偽意思表示(假行為)無效,但隱藏之行為(真行為)則適用關於該行為之規定(通常是有效)。
- (C) 正確:依《民法》第 86 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心中保留或真意保留),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惡意),則無效。
- (D) 錯誤:依《民法》第 92 條,受第三人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相對人如果是善意(不知情),原則上不可撤銷;但受「脅迫」是例外,即便相對人是善意,表意人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保護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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