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B)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皆為有因行為
(C)無處分權而為之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規定之下,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D)以發生物權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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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852), C(107), D(275), E(0) #2129493
統計: A(109), B(852), C(107), D(275), E(0) #2129493
詳解 (共 3 筆)
#3898985
(A)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等,此身分行為是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B、D)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此為物權行為。但是物權行為無因性,其為不要因行為。因此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
(C)民法§118Ⅰ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代表無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PS.這題BD本來就矛盾,所以本來就只要二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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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401
有多餘的字
3.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B)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皆為有因行為
(C)無處分權而為之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規定之下,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D)以發生物權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代號:31370 31670 31870
正確題目內容
3.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B)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皆為有因行為
(C)無處分權而為之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規定之下,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D)以發生物權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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