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助於政黨政治之發展?
(A)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減半,否則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
(B)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實現其競選政見
(C)立法委員選舉中採比例代表制部分設有百分之五的席次分配門檻
(D)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之立法委員喪失黨籍後不得繼續擔任該職務
統計: A(1845), B(581), C(214), D(268), E(0) #291054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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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釋字340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
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理由書 第一段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
人民登記為各類公職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
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 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結合少數人員,
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負擔,
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
是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與首開憲法第七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釋字第340號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結合少數人員,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助於政黨政治之發展?
(A) 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減半,否則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
(B) 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實現其競選政見
(C) 立法委員選舉中採比例代表制部分設有百分之五的席次分配門檻
(D) 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之立法委員喪失黨籍後不得繼續擔任該職務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答案:A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40號 公佈日期:1994/02/25
解釋爭點 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解釋理由書 解釋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人民登記為各類公職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
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結合少數人員,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是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首開憲法第七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五項後段,關於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之規定,於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無侵害可言,併此說明。